4月6日消息 高楼建起,电梯必不可少,但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则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近日,因供租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海口市山高村一出租屋房主被依法处罚款3万元。
据介绍,2022年12月13日,根据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安排,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来到海口市山高村80号出租屋,检查属房主张某洪所有的电梯一部。
执法人员发现,电梯正在通电使用中,租客正常乘坐电梯上下楼。电梯轿厢内粘贴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其中标明:使用单位:张某洪,下次检验日期:2022-10,维保单位:海南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张某洪无法提供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涉嫌违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查实,张某洪于2017年开始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80号出租屋内使用1台电梯,根据其提供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的制造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维保单位为海南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检验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
在案件调查期间,张某洪提供了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现场检验初步结论为存在问题,需要整改,通知书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说明张某洪的电梯自2022年1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时,仍未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依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42天。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为,张某洪违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张某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