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消息 一些走私冻品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且在运输过程中未使用专业冻柜,容易出现变质腐坏情况,若进行售卖可能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威胁。近日,因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澄迈金安丹顺副食店、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以及违法人员曾某玉、符某恽,分别被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按货值27倍予以处罚,其中违法人员曾某玉的处罚款达441.9万元。
购进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肉 两食品店被予以处罚
据介绍,2022年5月16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2020年11月17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公安机关移送关于陈某、林某军等13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全案证据,澄迈县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龙某强、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经营者陈某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建议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经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龙某强系澄迈金安丹顺副食店经营者李某的被委托人。根据龙某强在接受公安机关及检察机会调查询问时供述,澄迈金安丹顺副食店自从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从海口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过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有2518鸡爪、3008老翅,共计数量52件,总重604kg,货值金额3242元,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均已销售完毕。
此外,经调查了解并结合司法机关的侦查笔录,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陈某伟涉嫌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经营场所为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10日,该店从海口正德鑫食品有限公司购买未经检验检疫冻品有P31猪肚、牛脯、法国猪脚、2518鸡爪、3649散翅等共计162件,总重量为2500kg,货值金额71955元人民币。该店购进的上述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均已在经营场所销售完毕。
澄迈金安丹顺副食店、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货值金额27倍,依法对澄迈金安丹顺副食店予以处罚款12万元、对澄迈老城伟兴冷冻食品商店罚款1942785元。
购进数千公斤未检疫“冻肉问题” 两人获罚其中最高处罚款441.9万元
经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符某恽从2018年01月17日至2019年07月08日期间,在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2518 鸡爪、P31猪肚、法国猪脚、牛脯、202小排3243鸡爪等数量共计147件,总重2477kg,总金额为69132元。其中“202小排”属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牛脯”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符某恽将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在澄迈福山多好冷冻食品商行内销售。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了解到,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曾某玉从海南鼎友公司购进的牛脯、3515中爪、P31猪肚、7470鸡尖、2518小爪等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共计数量543件,总重6905kg,金额160706元。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均在澄迈县金江镇立新路43号曾某玉的经营场所内经营,购进的上述肉类冻品均已销售完。
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按处货值金额的27.5倍,对符某恽予以处罚款1866564元,对曾某玉处罚款4419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