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陈某挪用的公款及违法所得共1100余万元,予以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乐东法院供图
2009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任乐东信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以发放“安保工资”“中秋补贴”“备用金”等名义擅自挪用信达公司经营收益9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一部分用于经营宾馆,获取收益13万元;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120余万元。至案发时产生的收益为130余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10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及产生收益共计1100余万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