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探索QFLP余额管理制,进一步便利外资投资海南自贸港。
《办法》指出,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行QFLP余额管理制,更好地将外资“引进来”,让海南成为外资投资海南、投资中国的门户,拓宽外资跨境投融资渠道。同时,为海南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试点区域扩大至全省夯实基础。
《办法》表示,由省金融监管局会同外汇局海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省金融监管局承担试点工作日常事务,外汇局海南分局负责试点工作所涉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登记注册工作。同步将建立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
据悉,QFLP余额管理制度,是将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对象,通过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获得QFLP试点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在QFLP试点规模内自主设立试点基金,在QFLP试点规模内自由汇出、入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无需再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试点基金的增减资无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并且在额度范围内凭税务承诺函即可自由汇出。
QFLP余额管理制试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