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消息 近日,乐东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受贿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庭审现场。乐东法院供图
2016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乐东黎族自治县粮食服务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某某(已判决)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王某某为工程老板杨某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在县粮食储备仓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中,被告人黄某和王某某非法收受了工程老板杨某某117万元,其中黄某分得54万元。在被乐东黎族自治县监委会留置期间,黄某主动交代了乐东黎族自治县监委会还未掌握的其与王某某的违法问题。案发后,黄某已将非法所得款项退还。
乐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王某某,利用王某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收受了他人钱款1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