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023-04-28 08:49

来源:南海网 作者:生

  4月27日消息​  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4月16日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海口市于2002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22年底,海口市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到38.99万,占全市总人口比例的13.26%,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逐步加剧,养老服务已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居家养老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也是海口市绝大多数家庭和老年人的选择意愿。海口目前已实现镇、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但仍存在着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不完善、有效供给不足、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

  为了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条例。

  何为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洁、短期托养以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医疗、康复、保健、安宁疗护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文化教育服务;

  (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各区应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镇、街道应配置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条例》规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老年人口比例和分布情况,编制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专项规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分区分级规划设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置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并配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对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闲置的设施、场所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不低于三百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前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老城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占地面积较小的,可以与周边住宅小区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原地重建或者就近补建、置换。在重建、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区人民政府。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其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有哪些?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二)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失能护理服务;

  (四)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

  (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远程照护、应急救援、安全监测、代购代缴等服务,并接入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建设联合体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和设立日间照料中心。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呼叫应答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实时监测、专业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的机构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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