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由该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非法盗采海砂当事人对损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赔偿100余万元。这是东方首宗由行政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对广大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据悉,2018年7月28日,黄某某指使唐某某驾驶“闽航5”从儋州市排浦镇出海,当月29日凌晨2时到达东方市墩头湾海域抽采海砂,至当日6时许装满船舱后,运回儋州洋浦。2018年7月30日,“闽航5”再次前往墩头湾海域采砂,采满后往洋浦运输途中被东方市海洋执法人员查获。黄某某利用“闽航5”船共采砂3600立方米。
2018年8月19日,唐某某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船上1800立方米海砂倾倒回海内。2018年9月2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向黄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某某放弃听证,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018年9月2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以黄某某未取得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非法采砂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黄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缴纳了罚款。
另查明,“闽航5”号船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类型为散货船,所有权人为黄某某、陈某某,船舶经营人为龙海市海润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管理部门船舶登记档案资料显示,该船没有抽砂设备,船上的自吸式抽砂设备系非法自行安装并专门用于采砂。
随后,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事实,以黄某某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下非法采砂,给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由,向海口海事法院对黄某某、莫某某、张某某以及所在的船务公司等提起公诉,要求非法盗采海砂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赔偿,总计生态赔偿100余万,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该局提起的生态赔偿,案件目前已执行到位48万元。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东方市海监大队打击了10余起非法盗采海砂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人。然而,非法盗采海砂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损害。为认真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有效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地见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盗采海砂当事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追加生态损坏赔偿。
“我们将加大对非法盗采海砂的打击力度,与海监执法部门有效联动,及时移交相关违法线索,对海洋生态环境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该负责人说,东方首宗由行政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是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强力举措,有效打击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有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