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经稽查,本机关认为下列当事人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本机关拟责令下列当事人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详见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已向下列当事人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请当事人看到公告后及时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的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人:白冰禾
联系电话:0898-66565925
附表:违法行为通知书(本省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3年2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经稽查,本机关认为下列当事人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标准计量及具体缴费方式等问题的规定》(琼交财运[2010]762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本机关拟责令下列当事人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详见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已向下列当事人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请当事人看到公告后及时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的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人:白冰禾
联系电话:0898-66565925
附表:违法行为通知书(外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