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是本单位科技伦理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机制,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为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场地等保障条件。
《实施方案》提出,突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人工智能、实验动物、农业等科技伦理治理重点领域,支持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等具备条件的园区建立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和探索实施科技伦理快速审查,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对项目申报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情况进行确认和复核,推动科技伦理监管贯穿财政科研项目全过程各环节,融入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督工作,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相关失信信息纳入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失信行为数据库,支持海南大学、海南医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等高校开设科技伦理必(选)修课程,在种业、深海、航天等海南特色领域加强科技伦理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