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的案件执行不到财产,公司的员工最近没有工资收入,可能会引发矛盾纠纷,能不能帮帮我们,去石家庄拘留被执行人,让员工及时领到工资。”近日,澄迈法院受理一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向澄迈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乙公司采取拘留措施,敦促乙公司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商议,对本案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收到法院的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传唤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到法院表明履行计划,已经符合向其采取“预拘留”措施的条件。
澄迈法院将“预拘留通知书”通过执行系统向石家庄某法院发出委托送达事项,该法院收到委托后,及时将“预拘留通知书”送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手中。
徐某在收到“预拘留通知书”后,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在“预拘留通知书”指定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承办法官联系到徐某,告知其若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在澄迈法院的“预拘留通知书”及电话告知等隔空震慑之下,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按时履行了第一期应付钱款519万元。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在收到被执行人的案款后,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保障了员工的权益,避免了劳资纠纷。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澄迈法院执行局,承办团队和分管领导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表达了其对澄迈法院工作的高度认可与感激之情。
本案中,澄迈法院巧用“预拘留”措施,隔空对跨省被执行公司形成有效震慑,既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执行成本,既体现了执行力度和司法权威,又兼顾了被执行主体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后,澄迈法院将一如既往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打好执行“组合拳”,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